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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规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以上条例能避免中下游企业因大型企业的不合理付款期限安排而面临资金紧张的情况,保障其资金流的稳定,使其能够更顺畅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下游企业也能在在交易中能更自主地选择支付方式,避免因接受非现金支付而导致资金回笼缓慢,降低了资金被变相占用的风险。